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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洛商標注冊使用時能否擅自修改?
作者:商洛永佳知識產(chǎn)權代理有限公司 時間:2021-05-06 08:08:19
在商標使用時,應嚴格按照《商標注冊證》上核準注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使用注冊商標。不能擅自改變商洛商標注冊的文字、圖形、顏色或者其組合,以及改變注冊商標的注冊人名義、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。商標注冊人轉讓注冊商標應當簽訂轉讓協(xié)議,并向商標局提出申請。商標注冊人許可他人使用注冊商標應簽訂使用許可合同,并報商標局備案。商標注冊人有使用注冊商標的義務,注冊商標自核準之日起連續(xù)三年不使用,該商標將可能被依法撤銷。
一般來說,15個月左右就能拿到商標此時,你必須考慮拒絕審查或者放棄注冊新商標你應該知道,駁回復審的價格是商標注冊價格的幾倍(商標注冊價格:1500元;復審駁回價格:3000-4000元)。
1、不建議拒絕審查違反《商標法》基本規(guī)定,有的法律明文禁止將商標作為商標使用或者注冊。例如:一、第十條國家名稱、軍事標志、國際組織標志、紅十字會、紅新月會、民族歧視性欺騙、有害的道德行為和不良影響、有關縣級師的地名等。二、第十一條描述商品或者服務特性的通用名稱、圖形、型號、標志以及不具有顯著意義的標志。三、第十二條立體標志登記的限制性規(guī)定;第十六條地理標志保護的規(guī)定等。申請注冊的商標違反上述規(guī)定的,不予注冊。一般來說,不建議你浪費時間和精力來復習。
2、可以考慮駁回復審駁回復審成功的原因是商標局作出駁回,而商標駁回申請是提交給商事法官的。商標局和商務評委的考核標準不同,具體如下:
一、商標局的審查完全以提交的材料為依據(jù),不考慮商標的實際使用情況;提交反駁答復的理由涉及商標實際使用的,由商務評審團考慮。
二、判斷商標是否相似,商標局和商務評審的標準略有不同:商標局基本上按照評審標準進行評審,而商務評審則會綜合考慮各個方面。
三、商標審查的主觀性很大,不同的審查人員可能會得到不同的結果?;谏虡嗽u審的主觀性,通過商標評審是可能的。如果是這樣的話,里面還有很多文章,還有很大的回旋余地。商標向審查結果提出申請,大約需要9-11個月的時間。如果被拒絕,則需要9個多月才能辦理下一道手續(xù)。當時,企業(yè)浪費的不僅是幾千元的資金成本,更是因為品牌長期無法宣傳而造成的時間成本。那真的不值得失去。
現(xiàn)在很多人在注冊商標的時候都會選擇委托專業(yè)的代理機構代為注冊,其主要原因是自己對于注冊的流程不熟悉,也不知道會遇到什么樣的問題,必然會耗費大量的時間,而代理機構注冊商標有著豐富的注冊經(jīng)驗,所以都會選擇代理機構申請商標注冊,那么商標注冊選擇代理機構應該要注意哪些呢?商標注冊方式分為兩種方式,第一種是個人自行去商標局申請。第二種是委托商標代理公司注冊。
因為注冊商標過程繁瑣,又極具細致,因此商標注冊人在申請商標時都會選擇委托商標注冊代理人,所以大家在選擇商標注冊代理機構時,一定謹慎選擇,選擇代理機構時首先查看是否在商標局備案,因為從事商標代理的機構,是社會大綠中介服務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,它具有很強的專業(yè)性與技術性。那我們該怎么來選擇一個正確的商標代理機構嗎?
1、在委托商標代理機構代理之前,應該向當?shù)毓ど叹肿稍儾⑶液藢嵲撋虡舜頇C構是否合法;
2、在與其簽訂代理協(xié)議前,一定要對該代理機構做一些基本調(diào)查,如核對它的營業(yè)執(zhí)照、察看它的辦公場所等等,以免上當受騙;
3、與商標代理機構簽訂有關委托代理協(xié)議時一定要明確雙方的權利、義務和違約后的責任,在費用方面也可以與代理機構簽訂分期付款協(xié)議,先交付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的那部分申請費,待結果下來后再付清所有代理費;
4、登錄國家工商總局的官方網(wǎng)站,詳細查看這家商標代理機構的公示情況以及它的整體信譽情況;
5、可以選擇一些委托辦所時間較早、年申請注冊量較多的代機構,因為這些機構可信度較高,資質也比較好,能夠較好地保障申請人的合法權益,完全值得信任。以上是關于選擇代理機構應該要注意的要點分析。
商標轉讓公司助您一臂之力,在進行商標轉讓時,不少人都會莫名其妙的出錯而導致商標轉讓失敗,從始至終都不知道出錯在什么地方,小編在這里需要提及一下在商標轉讓時需要注意的一些問題:
1、未使用商標轉讓規(guī)定書件的。
2、未填商標類別或是錯填的。
3、未使用中文簡體填寫,轉讓人、受讓人名稱和地址等。
4、委托代理機構辦理的,未在委托書上蓋章或簽字的,或未填寫代理組織名稱的。
5、未填寫注冊號或申請?zhí)?,或填寫的注冊號有誤的。
6、轉讓人、受讓人未在書式上簽字或蓋章的。商標轉讓公司助您一臂之力,如果關于商標方面的問題還有任何疑問的話,歡迎隨時與我們聯(lián)系!
近日,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做出二審判決,維持原判,認為由加多寶方面2012年以“王老吉有限公司”名義申請注冊的“怕上火喝加多寶”商標具有誤導性描述內(nèi)容,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規(guī)定,帶有欺騙性,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(chǎn)地產(chǎn)生誤認的,不得作為商標使用。
“怕上火喝加多寶”商標是王老吉公司于2012年6月13日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提出注冊申請,指定使用商品為第5類“醫(yī)用營養(yǎng)飲料;嬰兒奶粉;嬰兒食品;醫(yī)用營養(yǎng)食物;醫(yī)用營養(yǎng)品;醫(yī)用糖果”等商品上,廣藥集團于2013年12月5日向商標局提出異議申請,商標局經(jīng)審理做“商標不予核準注冊”的決定。
商標法中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規(guī)定:“帶有欺騙性,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(chǎn)地產(chǎn)生誤認的”不得注冊為商標。訴爭商標“怕上火喝加多寶”可以拆分為“怕上火喝”和“加多寶”兩部分,易被消費者理解為具有“害怕上火,喝”的含義,從而誤認為該商標指定使用在“醫(yī)用營養(yǎng)飲料”等商品上具有一定抑制“上火”的功能。因此,法院判決“怕上火喝加多寶”不能注冊是正確的。
商標對其指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(chǎn)地作了超過其固有程度或與事實不符的表示,是不為商標法所允許的。提醒,不規(guī)范使用商標,輕者受到行政執(zhí)法部門的行政處罰,甚至導致商標專用權的喪失;重者上述行為一旦構成侵權,不僅要承擔行政責任,還要承擔民事責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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